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經核准返家探視後,如有變更返家探視日期或地點之必要者,仍應經外役
    (分)監為意思表示始得為之,爰於本條明定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