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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經核准返家探視後,如有變更返家探視日期或地點之必要者,仍應經外役 (分)監為意思表示始得為之,爰於本條明定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