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審查小組作成之審查意見屬於外役(分)監內部單位之建議,而核准或不予核准
    返家探視,則為外役(分)監公法上之意思表示,最終自應經過典獄長核定後始
    生效力,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現行第四條第四項移列第二項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於第二項後段規定,受
    刑人申請返家探視如經外役(分)監不予核准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
    ,俾利其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