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審查小組作成之審查意見屬於外役(分)監內部單位之建議,而核准或不予核准 返家探視,則為外役(分)監公法上之意思表示,最終自應經過典獄長核定後始 生效力,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現行第四條第四項移列第二項前段,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於第二項後段規定,受 刑人申請返家探視如經外役(分)監不予核准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 ,俾利其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