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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受刑人於作業時,發揮專業分工及整合效益,得採編組作業,爰將現行條文
    適用範圍擴及所有作業受刑人,並酌修文字。為避免與視同作業人員身分混淆,
    刪除有關組長規定。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作業項目種類眾多,所需編組人數宜視實際情況酌定,爰取消編組人數上限,並
    整併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後,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