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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受刑人配業及轉業應依個別處遇計畫整體考量後決定,並接續考核, 以適時修正調整。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 另予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