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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受刑人配業及轉業應依個別處遇計畫整體考量後決定,並接續考核,
    以適時修正調整。
三、第二項規定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
    另予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