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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受刑人表現優良合於假釋規定應從速辦理,無待另行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規
    定。
三、自主監外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眷同住,係以即將出獄且表現良好之受刑人為對象
    ,用以提升家庭支持,協助其復歸社會,性質上屬自主監外作業制度之一環,非
    屬特別獎賞性質,於本辦法維持既有規定。另考量監外作業項目類型多樣化,為
    配合作業需要,刪除返家探視限定於例假日、紀念日之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二項
    前段列為第一項。
四、為強化外出作業受刑人回監後行為管考,參照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二條
    第二款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應儘速辦理假釋部分調整為應從優從速辦理假釋,俾使條文更為明確,
    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鼓勵受刑人積極從事監外作業,擴大返家探視之適用範圍,取消刑期在有期徒
    刑一年以下、拘役或易服勞役者等限制,對於表現良好者,得酌予獎勵,爰修正
    第二項。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