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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十條修正,停止監外作業通報以自主監外作業類型為限。
三、配合相關條文修正變更各款引用法條。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規範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不符遴選資格或於監外作業期間,違反應遵守規定時,監
    獄應為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