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修,另戒護監外作業委由機關自行辦理,無須再行報准。
一、條次變更。 二、監獄承攬作業時,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監督機關核准,相關作業文件 依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辦理,無須重覆規定,爰將現行條文「工程收支損 益估計表」及「材料人工費用明細估計表」之文字予以刪除。另監獄實施監外作 業時,除一般文件外,應連同受刑人名冊一併陳報,俾利監督機關審核,爰修正 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