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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修,另戒護監外作業委由機關自行辦理,無須再行報准。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監獄承攬作業時,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監督機關核准,相關作業文件
    依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辦理,無須重覆規定,爰將現行條文「工程收支損
    益估計表」及「材料人工費用明細估計表」之文字予以刪除。另監獄實施監外作
    業時,除一般文件外,應連同受刑人名冊一併陳報,俾利監督機關審核,爰修正
    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