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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俾利受刑人更生後與將來就業環境銜接,受刑人作業項目
    得洽詢勞動部等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後進行規劃,以符合社會就業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