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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第九款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監外作業處所如有醫療需求,得與鄰近醫療機構合作,不以監獄醫務人員為限,
    爰予修正。另增訂因應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如無監獄
    人員在場,雇用單位人員則應協助其就醫,並即通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