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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三條移列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本條第二項規定。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監外作業具有讓受刑人提早適應社會生活之功能,故宜擴大監外作業項目,因此
    ,現行條文以農作、浚河、築路、窯作、建築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之作業為限,
    過於狹隘,宜由監獄視實務上需要加以指定,爰修正本條規定以監獄指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