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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羈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告得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為保障其相關權益,爰增 訂本條規定。 三、監外作業性質上與羈押目的不符,故非準用範圍所及,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