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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受刑人,如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九條受和緩
    處遇者,仍能在舍房進行簡易作業,並獲取勞作金,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舍房作業性質上多屬委託加工之特別類型,其他法規未規範之事項即回歸適用委
    託加工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