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受刑人,如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九條受和緩 處遇者,仍能在舍房進行簡易作業,並獲取勞作金,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舍房作業性質上多屬委託加工之特別類型,其他法規未規範之事項即回歸適用委 託加工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