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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第三點規
    定,規範各機關遴調收容人從事視同作業之資格條件,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視同作業類型眾多,為因應實務需要,增訂第二項規定。例如從事炊事之受刑人
    ,具餐飲相關證照者得優先遴選、具法定傳染病者不得遴選等。其訂定內容應包
    含該視同作業項目、性質、活動範圍、作業時間,其他應遵守事項等,並依監獄
    行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知悉。
四、視同作業具有協助行政之任務,須能與需用單位密切配合,工作成效不佳將直接
    影響機關運作及其他收容人權益,甚至危及戒護安全,並非單純技能學習與勞動
    。於法制上,其身分並不當然具有較優處遇;於實務上,其遴調往往亟須時效性
    。爰就其遴選保留行政機關較大權限,有關其遴選公告,得由需用單位依需求決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