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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自營作業因作業勞作金平均分配金額較其他作業類型較為優渥,向為外界所關注
    ,為使從事自營作業之受刑人遴選過程透明以杜爭議,爰規定徵選應採公開報名
    方式。又自營作業產品之品牌信譽攸關機關形象,需長期經營並維持水準以獲取
    消費大眾信任,故以具備專業知識技能、曾參與相關技能職業者等優先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