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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應參加作業為原則,為使所有符合
    作業條件之受刑人均能配業,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