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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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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5 條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改以刑期為遴選資格之基準,因此刪除「除犯內亂及外患 之罪者外」數字。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