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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23 條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一  配合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  第一項前段明定勞作金給與之比例,又基於社會正義理念,由受刑人作業勞作金
    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償犯罪被害人,爰於同項後段增訂「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
    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規定。
三  為避免影響整體收容人福利,爰於第二項調整提撥比例。
四  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五  配合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列第三項。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