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一、本條刪除。
二、按受刑人勞作金計算、給與、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等事項,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
條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為使規範一致,外役監受刑人之作業收入相關事項應
依該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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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 一 配合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 第一項前段明定勞作金給與之比例,又基於社會正義理念,由受刑人作業勞作金
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償犯罪被害人,爰於同項後段增訂「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
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規定。
三 為避免影響整體收容人福利,爰於第二項調整提撥比例。
四 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五 配合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列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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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