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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21 條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一  受刑人遇有親屬喪亡得准返家探視親屬之規定,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六之
    一,已增列「祖父母」,第二項爰配合修正,增列「祖父母」,以彰人倫,並作
    文字修正。
二  現行第二項準用規定尚欠明確,爰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條文文字酌作修正,並給
    列為第三項。而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是否犯有脫逃罪,並非以理由是否正當
    為構成要件,應以故意為限,爰於第三項增列「其故意者」四字,以資明確。
三  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