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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19 條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受刑人懲罰之種類,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並無「記過或記大過」之規定,本法予以
配合修正,爰刪除第二款之規定。並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