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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11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本條文字修正。原規定係本法於民國五十一年立法時即訂定於第十條之規定,考量時
空背景已截然不同,外役監設立目的亦已從徵用勞動力轉變為實施開放處遇,故不再
僅有受刑人管理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外役監得為處遇安排請求其他機關之
行政協助。另為促進業務效率分工和處遇面向之完整,刪除得請求國防機關協助之文
字,並擴大其他機關之範圍。
民國 83 年 01 月 31 日
「警衛」兩字為老舊用語,爰修正為「戒護」兩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