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修正。 二、按監獄組織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監獄組織通則,並配合法務 部矯正署組織法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於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八日公布廢止,爰刪除原第二項有關監獄組織條例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