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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實務各監獄執行死刑之地點,未必皆為距離舍房較遠之場所,爰修正為
    擇定適當特定場所行之,以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