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 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及人道之考量,受刑人於進入刑場執行前,應尊重其信仰及意
願,由監獄長官安排適當之宗教儀式,俾使受刑人心靈獲得安撫。又國內宗教種類多
元,並非各種宗教皆可覓得相對應宗教師,且宗教儀式進行並無明定特定程序及方式
,為使矯正機關為受刑人安排宗教儀式更具有彈性,因而刪除「安排適當之宗教師」
之文字,授權矯正機關視受刑人個案需求妥適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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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及人道之考量,受刑人於進入刑場執行前,應尊重其信仰
及意願,由監獄安排適當之宗教師,並在合理範圍內為受刑人舉行宗教儀式,俾
使受刑人心靈獲得安頓。
三、有關宗教師可參酌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一條在矯正機關內信仰宗教之情形
,安排平日在監輔導或鄰近可協助之適當宗教師前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