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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羈押係為拘束人身自由行為之強制處分,如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
    件者,押票應有明確記載,以利看守所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押票記載有不明
    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之。另,第二項規範被告入所時,如有欠缺押票以外其
    他應備文件者,看守所得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