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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應保障身心障礙被告在看守所內之無障礙權益,
    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為使各看守所能有所依循,以落實本法規定,爰增
    訂本條規定。另監督機關所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應適時配合相關法令、看守所
    場域等因素妥為調整,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