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條立法理由五略以,少年被告羈押處所雖有不同,然其羈押期間所 受保障,除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相關法規,已就少年 特性及保護需求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本法之規定,爰本條規定少年被告不論羈押 於少年觀護所或是看守所,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均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 規定,俾使少年被告保障不低於成年被告,並符合本法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