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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三條立法理由五略以,少年被告羈押處所雖有不同,然其羈押期間所
    受保障,除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相關法規,已就少年
    特性及保護需求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本法之規定,爰本條規定少年被告不論羈押
    於少年觀護所或是看守所,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均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
    規定,俾使少年被告保障不低於成年被告,並符合本法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