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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於受必要區隔之
    被告,應依本法辦理各項處遇,不得因其受區隔而為差別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