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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法院對被告通信之禁止,效力及於本法第六十六
    條第六項所定書信以外之文件,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