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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有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
    方式之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不識字或不能書寫信件之被告,得與親友發信,爰為第二項規定,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