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有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 方式之需要,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不識字或不能書寫信件之被告,得與親友發信,爰為第二項規定,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