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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就有關身心障礙被告之視、聽、語等特殊需求
    ,如有聲書、點字機等,或連結國家、地方公共圖書館借閱等,採取適當及必要
    措施。
二、參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意旨,規定看守所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
    致其難以瞭解看守所所為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