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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看守所應尊重被告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被告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 教相關行為。 三、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應允許被告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被告 宗教信仰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