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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
    ,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