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
    ,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