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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
    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明定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
    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
    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