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 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明定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 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 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