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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精神,被告作業應能獲致合理報酬
    ,避免有剝削勞動力之情事。為強化看守所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之監督管理機
    制,符合標準作業流程,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使被告作業能獲致合理報酬,並回應監察院認為被告勞作金低廉,作業單位應
    先訪價調查當地同類加工或自營成品後訂定加工單價,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