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被告作業報酬,強化看守所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之監督管理機制,符合
    矯正機關委託加工之標準作業流程,爰增訂第一項明定以公開方式徵求,如以網
    路公告、函請當地經濟發展局處協助招商、登報徵求等方法進行,以昭公信。
三、考量看守所作業之特殊性,為使機關與廠商均能掌握生產之工作能率與適性,實
    務承攬委託加工契約均得進行試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