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被告作業報酬,強化看守所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之監督管理機制,符合 矯正機關委託加工之標準作業流程,爰增訂第一項明定以公開方式徵求,如以網 路公告、函請當地經濟發展局處協助招商、登報徵求等方法進行,以昭公信。 三、考量看守所作業之特殊性,為使機關與廠商均能掌握生產之工作能率與適性,實 務承攬委託加工契約均得進行試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