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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看守所能迅速妥善處理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特殊情形,爰將現
    行條文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明定看守所應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
    聯繫,並視必要與否訂定相關計畫或措施。另考量現行條文有關前揭事故之處理
    及陳報程序規定,核屬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爰予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