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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法及本細則是為達羈押之目的而制(訂)定,其所規範對象不僅只有看守所,
    更包含監督機關及本法之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被告之權益,促使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執行職務符合客觀
    性義務,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