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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違禁物品定義。第一項後段規定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
    ,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以避免各看守所執行準據不一之情形。
三、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使被告、看守
    所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得以知悉並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