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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9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在看守所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
    施之情形,被告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在看守所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
    施之情形,被告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