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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9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程序上之公平,明定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