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申訴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
或產生偏頗,增訂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申訴人申請委員迴避、不服監督機關
覆決決定之救濟及看守所依職權命其迴避等相關之要件及程序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審議小組超然中立之客觀公正性,俾使申訴事件之審議不受個人因素影響
或產生偏頗,增訂審議小組委員自行迴避、申訴人申請委員迴避、不服監督機關
覆決決定之救濟及看守所依職權命其迴避等相關之要件及程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