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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被告入所講習應告知相關事項,爰刪除
    「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為實施第一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
    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為明確規範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等事項,爰
    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有關製作手冊交付使用規定,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應遵守事
    項,應張貼各所房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被告入所講習應告知相關事項,爰刪除
    「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為實施第一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
    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為明確規範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等事項,爰
    增訂第三項規定。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有關製作手冊交付使用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應遵守
    事項,應張貼各所房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民國 65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規定對於入所被告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得調查其個人關係及其必要之事
    項,以供處理上之參考。
二、規定將應遵守之事項繕貼各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