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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8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
    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另被告提起救濟相關規定,應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程序告知並製作手冊交付,被告亦得視情形向監督機關提起陳情。
三、被告應推定為無罪,所受待遇不應低於受刑人(曼德拉規則第一百十一條參照)
    。爰看守所所為影響被告個人權益之管理措施,亦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及訴訟救濟
    (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
    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另被告提起救濟相關規定,應依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程序告知並製作手冊交付,被告亦得視情形向監督機關提起陳情。
三、被告應推定為無罪,所受待遇不應低於受刑人(曼德拉規則第一百十一條參照)
    。爰看守所所為影響被告個人權益之管理措施,亦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及訴訟救濟
    (司法院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