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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80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懲罰之目的在使被告知錯能改,如受懲罰者在懲罰中有顯著悛悔之情狀,即已達
    懲罰目的,為示勸善,看守所得視實際情形,廢止其懲罰或終止執行,爰為第一
    項、第三項之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依前條第三項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停止執行者,於其停
    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增訂但書規定,考量被告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
    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第三項明定,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以達懲罰目的
    。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懲罰之目的在使被告知錯能改,如受懲罰者在懲罰中有顯著悛悔之情狀,即已達
    懲罰目的,為示勸善,看守所得視實際情形,廢止其懲罰或終止執行,爰為第一
    項、第三項之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依前條第三項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停止執行者,於其停
    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並增訂但書規定,考量被告長期臥病等情形,繼續執行
    已無實益,爰規定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四、第三項明定,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以達懲罰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