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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64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對於被告接見之時間、場所、人
    數及次數已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
    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理,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對於被告接見之時間、場所、人
    數及次數已有原則性規範,惟實務運作上,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
    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有時必須例外彈性處理,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