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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參酌曼德拉規則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監獄管理部門應經常設法喚醒管理人員和公眾之認識,使其
    始終確信這項工作是極其重要的社會服務;為此目的,應利用一切向公眾宣傳的
    適當工具」,爰於本條明定看守所得斟酌情形同意媒體採訪或民眾參觀。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參酌曼德拉規則
    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監獄管理部門應經常設法喚醒管理人員和公眾之認識,使其
    始終確信這項工作是極其重要的社會服務;為此目的,應利用一切向公眾宣傳的
    適當工具」,爰於本條明定看守所得斟酌情形同意媒體採訪或民眾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