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與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與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