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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52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與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與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