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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45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羈押處所清潔及衛生相關規定,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羈押處所清潔及衛生相關規定,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