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羈押處所清潔及衛生相關規定,係依原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 十八條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羈押處所清潔及衛生相關規定,係依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為配合準用規定之刪除,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