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攜帶入所子女或於所內生產子女之飲食、衣類、寢具、生活必需品之提 供,係分別規定於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十一條後段,為配合前揭條 文刪除,爰於本條規範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被告攜帶入所子女或於所內生產子女之飲食、衣類、寢具、生活必需品之提 供,係分別規定於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十一條後段,為配合前揭 條文刪除,爰於本條規範之。